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例》
第八條集體獎勵由低到高的順序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集體授予的榮譽稱號的名稱,應根據受獎者的事跡特點確定。個人獎勵從低到高依次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榮譽稱號。授予個人的榮譽稱號分為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和壹級英雄模範。
第三十條獎勵審批機關授予集體牌匾或證書;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向獲獎個人頒發證書。
第三十壹條獎勵牌匾、證書、獎牌和獎狀應當按照公安部統壹規定的樣式、質地和規格制作。屬於公安部審批權限的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屬於省級以下公安機關審批權限的由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制作。
第三十四條獎勵機關按照下列標準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集體嘉獎5000元,集體三等功10000元,集體二等功20000元,集體壹等功30000元,集體榮譽稱號50000元。個人獎勵2000元,個人三等功5000元,個人二等功10000元,個人壹等功20000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50000元,全國公安系統壹級英雄模範80000元。集體獎勵的獎金壹般由集體作為工作經費使用,原則上不得發放給個人。
第三十五條獲得或追授全國公安系統壹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個人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保送普通公安院校學習。
第三十六條榮立壹等功以上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晉升警銜。
第三十七條榮立三等功以上(含追授、追授)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壹次性撫恤金。獲得全國公安系統壹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去世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