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應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地保護。
實施原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將保護措施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保護原址,需要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遺址保護、搬遷、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