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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品采用政府生產的缺點

1、不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軍品定價實行定價成本加5%利潤原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軍工企業按照國家下達的訂貨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無須考慮企業利潤問題。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開展,企業需獨立核算、獨立經營、自負盈虧,進而追求利潤最大化。軍工行業作為國家戰略性行業,為了維持其健康持續發展,其行業利潤率壹般應高於其他工業部門。5%的利潤率低於普通民用機械工業的平均利潤水平,表現出低利潤的特點,使軍工企業沒有足夠的財力擴大再生產,沒有必需的資金提高職工生活福利待遇,造成軍工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專業人才大量流失,進而影響新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2、不利於軍品生產成本控制。《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軍品價格=定價成本+定價成本×5%。”該價格模式會使軍品成本達到最大限度,而不是鼓勵企業設法降低生產成本。實際生產中,軍工企業從追求利潤的角度出發,往往會虛報成本,以此獲得較高的利潤。“成本價格模式”不僅沒有控制軍品成本,反而助長了軍品生產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國防經費使用效率不斷下降。另外,國家為了控制軍工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水平,還要付出相當大的監督成本。如定期對軍工企業進行視察和審計,或派出人員常駐企業實施監督等。所以,軍品的管理成本遠遠高於民品企業,造成軍品成本進壹步提高。

3、不利於軍品審價工作開展。《軍品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往往與實際工作中的軍品審價存在壹定差異。在軍品研發論證階段,財務人員壹般未介入產品開發,沒有可信、可行的經濟分析資料,研發人員側重技術分析,沒有貫徹成本是“設計出來、制造出來”的理念,裝備效能與費用難以達到最佳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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