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利於軍品生產成本控制。《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規定,“軍品價格=定價成本+定價成本×5%。”該價格模式會使軍品成本達到最大限度,而不是鼓勵企業設法降低生產成本。實際生產中,軍工企業從追求利潤的角度出發,往往會虛報成本,以此獲得較高的利潤。“成本價格模式”不僅沒有控制軍品成本,反而助長了軍品生產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國防經費使用效率不斷下降。另外,國家為了控制軍工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水平,還要付出相當大的監督成本。如定期對軍工企業進行視察和審計,或派出人員常駐企業實施監督等。所以,軍品的管理成本遠遠高於民品企業,造成軍品成本進壹步提高。
3、不利於軍品審價工作開展。《軍品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往往與實際工作中的軍品審價存在壹定差異。在軍品研發論證階段,財務人員壹般未介入產品開發,沒有可信、可行的經濟分析資料,研發人員側重技術分析,沒有貫徹成本是“設計出來、制造出來”的理念,裝備效能與費用難以達到最佳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