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批量雕刻或批量繪畫後出售,可能構成對冰墩知識產權的侵犯,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做了壹些限制,即在壹定條件下允許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列舉了12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和與“冰墩”使用關系最大的四種情形:
壹種是個人使用,即將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二是用於時事新聞報道,即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要在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三是用於課堂教學和科學研究,即改編、匯編、播放或復制少數已發表的作品用於教學或科學研究,但不發表;
四是國家機關公務使用,即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商業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二)在服務項目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三)在廣告、商業展覽、商業演出和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四)銷售、進出口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六)其他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牟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