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前收匯,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證明材料及確認收匯原因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可以視收匯為出口合同約定退(免)稅申報期限的全部收匯最終日期。
2.實行四類出口退(免)稅管理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收匯資料。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截止日期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交收匯材料。
3、納稅人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在相關情況發生的次月,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用負數沖減。當期退(免)稅不足抵扣的,應補繳差額稅款:
(壹)出口合同約定的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日期之後的,在合同約定的收匯日期之前未完成收匯;
(二)未按規定期限收匯,不符合視同收匯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條規定保存收匯資料的。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置的出口貨物,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置。按照規定處置的出口貨物在收到全部收匯資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4.對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5.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資料虛假或有欺詐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稅收政策。
二、操作步驟
逾期申報退稅和四類退稅管理的,應按要求提供收匯信息或視同收匯信息。點擊“出口貨物收匯表”,根據具體收匯信息錄入並保存收匯表,然後關閉“出口貨物收匯表”界面。
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深空網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