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的壹般原則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費用:
1,娛樂、健身、旅遊、娛樂、購物、禮品等費用。
2、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3、個人行為引起的罰款、賠償等費用。
4、購買住房、交納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5.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但有些發票的擡頭是個人,卻屬於與企業收入相關的費用,公司應該報銷:
1.差旅費:員工出差購買的機票、意外險必須是個人名字;
2.辦公通訊費:手機登記為員工,發票也開給個人;
3.旅遊住宿費:以個人名義入住酒店的住宿費,發票壹般開給個人;
4.住房補貼:企業發放住房補貼,尤其是外籍個人,員工憑發票報銷。然而,因為雇員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是應付給個人的;
5.企業邀請個人辦理事項:根據合同約定,個人辦理事項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如差旅費等,個人以個人名義取得發票給企業報銷。
企業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在報銷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住房補貼等個人費用時,應當註意獲取證明個人費用與企業經營有關的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