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財務欺詐;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健康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壹條量刑壹般原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刑。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犯罪分子,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對於減輕處罰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