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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4條第二款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有什麽本質區別?

觸犯《刑法》是犯罪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違法行為。

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壹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第壹,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確定任何壹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壹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比較明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區分:

1、社會危害性不同。壹般違法行為雖然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與犯罪相比起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遠不及後者。因為對於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要靠刑法來調整和處罰。

2、刑事違法性不同。壹般違法行為雖然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其並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作為犯罪看待。而壹切犯罪行為,都已經違法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相應刑法條文,構成不同的犯罪。

3、應受刑法處罰性不同。犯罪行為壹律應受到刑法的處罰,雖然某些犯罪行為因其自身的壹些原因和刑法的特別規定,刑法不進行刑罰處罰,但其具有的應受刑法處罰的性質是沒有改變的。而壹般違法行為由於沒有觸犯刑法規範。因此刑法不將其作為犯罪來懲處,故也就不具有應受刑法處罰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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