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出售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送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相關征收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有收藏單位將其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非法轉讓、交換或者贈與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