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文物出境,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入境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審核準予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輸、郵寄、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
擴展數據:
《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準出境;但是,根據本法規定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展覽的除外。
2.出境文物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壹級文物,須報國務院批準。壹級文物中的孤品、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3.出境展覽的文物由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驗放。境外展出的文物復運入境,應當經原文物出入境審查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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