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古玩、文物都是指古物,是同義詞,但又有區別。《辭海》、《漢語大詞典》、《辭源》都有解釋,但是太抽象了,看不出區別。有些報刊雖有解釋,但未能說清楚。
據史書記載,清代以前珍貴的古物稱為古洞。從清朝開始,逐漸變成了古董,或者說古董。從民國成立開始,政府出面保護重要的古物古跡,有了管理機構,就出現了文物壹詞。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觀念逐漸形成。古玩多是被欣賞和把玩的古玩,古玩多是稀有和增值的古玩,所謂文物是指國家保護和管理的古玩和古跡。正因為如此,才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壹件古董存放的地方和主人不壹樣,名字也不壹樣。比如清朝的壹個聖旨,明朝的壹個玉佩,宋朝的壹個硯臺,在古玩店(古玩市場)裏經常被稱為舊貨,在收藏家手裏被稱為古董,但在群眾眼裏,都是古董。如果存放在文物單位,就叫文物。
同壹件古玩的主人姓名不固定。比如壹輛明代的寶馬,被主人給家裏人稱為古董,被外人稱為古董,被反對者稱為文物。這種給人取名字,多半是為了某種目的。
所有地下出土的文物,重要的石刻,重要的歷史文獻,都是嚴肅的文物,不能叫古董,不能叫古董。文物政治性很強,有人避嫌麻煩。不叫文物,叫古董或者古董。民間收藏的很多古董,比如明代的老銅鏡、老鎖、銅佛像、康熙的五彩花花碗等,都是真正的古董或古董。如果有人硬說明代銅佛和康熙鬥彩的花碗是文物,那是無可非議的。但像這樣的文物,不屬於國家禁止的文物,可以依法在民間轉讓流通。
古董、古玩、文物壹般不難區分,有的什麽都可以叫。那些什麽都能叫的古物,不應該是“國家禁止的文物。”壹些執法人員,要麽出於對文物法律法規的曲解,要麽受某些利益的驅使,對國家不禁止的私人收藏文物進行沒收、罰款甚至扣押,這顯然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