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國有文物。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領海內遺留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很清楚,不僅地下文物,水下文物,比如海底的壹些沈船,或者分流後被沖到河底的文物,都是屬於國家的。如在施工或農業勞動中發現文物,應立即制止,並向文物部門報告,由考古人員處理。但是這裏其實是有時間限制的,就是限定在1949,新中國成立的時候。在1949之前,比如清末或民國時期,有人從地下、水下發現了文物,作為傳家寶或流傳到市場都沒問題。1949之後,地下、水下發現的文物,如無特殊情況,應歸國家所有。?
法律不禁止民間收藏。在《文物保護法》中,對民間收藏文物也有相關規定。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所以壹些傳世文物,或者1949之前出土的文物,其實是允許私人收藏買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