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進入指定的回收區域;
2、檢查手續。包括行車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登記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車主(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車主(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附聯系方式、確認是否營運車輛,詢問車主車輛狀態是否正常;
3、核查車輛:
(1)首先確認車輛是否完整,五大總成及其他部件不能缺少,否則不收;
(2)其次核查車牌號、車型、車架號、發動機號是否與登記信息壹致,若有壹項不否則不予回收(車架號、發動機號必須是凹下去的鋼印號);
4、缺件登記。缺失行車證、登記證書、號牌必須有登報聲明作廢手續(2015年4月1日開始實行),並就缺件情況和車主協商壹致;
5、車輛編號,並在隨車手續中標明;
6、車身照相(照片必須顯示車輛編號及車牌號)、車架號照相(需顯示車輛編號);
7、卸車牌,隨同車輛壹同入庫;
8、開入庫單。將入庫單三聯交車主;
9、整理汽車資料,按編號裝訂,並登記臺賬;
10、將復印件與所有報廢汽車資料交予錄入人員,填寫手續移交登記表。
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