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擅自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壹十九條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參照適用於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