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章管理
(壹)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度
1,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
(1)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自左而右流通,中央公布國徽,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由國務院制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章直徑5厘米,國徽由中央政府公布,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自左向右循環,由國務院發布。
(三)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自左向右循環,由國務院制發。
(4)行署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自左向右循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5)鄉鎮人民政府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名稱和五角星國外出版機構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簽發。
(六)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廠礦、農場、商店、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出版五角星和五角星外國出版機構名稱,從左至右循環,或名稱前部從左至右循環,後部從左至右運行,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發布。
(7)鋼印的最大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直徑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和五角星外國出版機構的名稱自左向右傳閱,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