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1。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層型剖面(包括亞層型剖面)、生物化石組合帶地層剖面、巖性巖相建造剖面、典型地質構造剖面和構造遺跡;2.對地球演化和生物進化具有重要科學文化價值的古人類和古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微體化石、古植物等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其產地;三、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喀斯特、丹霞、黃土、丫蛋、花崗巖山峰、應時砂巖山峰、火山、冰川、隕石、鳴沙、海岸等奇特地質景觀;四、具有專題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石及其典型產地;5.具有獨特醫療保健功能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礦泥和地下水活動痕跡,以及具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怪泉;六、具有科學研究意義的典型地震、地裂縫、沈陷、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七、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