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相關規定可以讓壹些少數民族合法帶刀,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
根據《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區地區制訂辦法管理。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
擴展資料:
《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範圍內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第十條 本規定下達後,凡制造、銷售上述管制範圍內各種刀具的單位和持有匕首的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須向公安機關補辦登記許可手續。非因生產、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應壹律自動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合肥工業大學——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