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郵件中郵寄或者攜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監測預警。 收集並* *享受與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相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行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遞處理中心、設立快遞服務機構和依法在境外設立快遞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進快件便捷通關。
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號?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依法應當檢疫的物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