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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上使用他國國旗的案例是否侵權?

商標法規定:第十條下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近似的,除非經授權。

(五)同紅十字和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延伸信息《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參考資料:

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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