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家是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就是“非法持有”,建議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並說明情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1]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