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危害或者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礙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假幣,數額較大。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通過持有、使用假幣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非法持有、使用,即明知是假幣,如果是因被騙誤認為貨幣而由他人攜帶、保管,或者是在銷售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假幣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有、使用,則由於不是故意,不構成本罪。但如果錯誤收繳後仍持有或使用假幣,仍可構成本罪,按本罪處罰。所謂明知,既包括明知是假幣,即明知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假幣,也包括明知持有、使用的貨幣可能是假幣,即雖不能完全確定是假幣,但明知可能是假幣。至於犯罪的動機,有各種各樣,但不可能是出於走私、偽造、販賣、購買、運輸和財務人員購買、兌換假幣的故意,否則應構成另壹個罪,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假幣而代為收藏,對於他人來說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者來說,由於沒有實際控制和支配,其故意內容是幫助他人藏匿贓物,構成犯罪,應以藏匿贓物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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