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印章銷毀遵循特定的法律規定。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停止使用印章後,應在十日內將其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未交的,將由相關機構進行收繳。接收的印章會被詳細記錄並送至備案或批準刻制印章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暫時保管兩年,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在保管期滿後進行銷毀。
銷毀印章的具體流程包括:首先,企業需攜帶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銷原公章,並明確註銷原因。接下來,攜帶工商局的註銷證明,前往原刻章公司,要求他們按照註銷流程重新刻制新的公章。最後,完成新公章的註冊登記,確保其具備法律效力。
對於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印章,如果需要長期保存,企業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公開公示。經批準後,印章將被收藏保存,而非銷毀。
總的來說,印章銷毀需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印章管理的規範性。切勿私自銷毀,以免引發法律問題。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