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遲到,公司罰款是不合法的,更何況是遲到壹次罰款1000元,這明顯不符合我國勞動法中規定。
1、不管怎麽說,工資是員工辛辛苦苦用勞動換來的,公司壹般不能克扣員工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早已經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表明上班遲到或早退,並且員1工也知道,那麽員工出現上班遲到或早退,公司是可以對員工進行扣錢或者其他處罰。與之相反,如果用人單位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表明上班遲到或早退會有處罰,並且沒有公示公告給員工。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扣除其工資,這就是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2、假設妳上班遲到了,並且公司也有明確要求上班遲到是需要進行罰款,妳只有乖乖的接受罰款,因為這是屬於合法的,但是公司罰款壹旦超過當月工資到20%那麽這就屬於違法了。因為勞動法規定對於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被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應支付少支付的工資及利息。並且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基本上是受法律認可的,因為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考慮企業和雇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二者的權益都要得到兼顧。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公司出臺了這些規定也是為了公司更好的發展,我們要去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如果壹個公司沒有這些規定,人們想什麽時候來就什麽時候來,想什麽時候工作就什麽時候工作,那麽豈不是都亂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