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走私、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檢查、處理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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