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主要有:醫療費、壹次性傷殘津貼(月工資)、壹次性就業津貼(按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規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壹次性醫療津貼(按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規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職工所在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