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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論證行李箱案有什麽故事?

20世紀30年代中期,香港茂隆箱包店非常成功,引起了英國商人威爾斯的羨慕。威爾斯故意勒索。有壹次,我在茂隆行李箱店訂了3000個行李箱,價值20萬港幣。合同規定壹個月內提貨,逾期不按質按量發貨,賣方賠償損失50%...茂隆箱包店經理馮燦按時發貨,但威爾斯說,如果裏面有木頭,行李就不是行李箱,但合同上寫明是行李箱,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合同規定的損失。庭審時,港英法庭站在威爾斯壹邊,企圖判馮燦詐騙罪。馮燦只好委托當時並不知名的律師羅出庭辯護。就在威爾斯在法庭上胡言亂語,囂張跋扈的時候,譚進從律師席上站了起來,從口袋裏掏出壹只碩大的金懷表,大聲問法官:“法官先生,這是什麽表?”

法官回答說:“這是壹塊英國倫敦制造的金表。但這和本案有什麽關系?”

“事關重大”,羅金文高高舉起那塊金表,面對著法庭上的所有人,問道:

“這是金表,沒人懷疑嗎?但請問這款金表除了鍍金表殼外,其他都是金子做的嗎?”

觀眾齊聲說:“當然不是。”

羅金文繼續說:“那麽,為什麽人們又把它叫做金表呢?”

他停頓了壹下,大聲說道:“由此可見,茂隆行的行李箱案,無非是原告無理取鬧,故意敲詐。”

眾目睽睽之下,法官無奈以誣告威爾斯的罪名,罰款5000港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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