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故事如下:某公司員工涉嫌行賄,作為證人舉報該公司,隨後廉政公署意識到這家大公司背後有靠山,其洗錢行為只是冰山壹角。
正當ICAC廉政公署(just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廉政公署)準備追查時,公司負責人跑了,證人似乎害怕被滅口,也膽小如鼠,跑到澳洲逃跑。
鑒於那邊的法律,如果不經審判在七天內不能定罪,這個案子就會被駁回,壞人就可以繼續逍遙法外。在這種情況下,追捕者分為兩波,壹波是找證據,壹波是找證人。
為了介紹方便,我用A代表證人,B和C是廉政公署的調查員。這部電影最大的轉折點在a上,從電影壹開始,我們的意思就是這是壹個有良知的見證者。後來B在調查中發現,A是C在貿易公司的臥底。
要知道,根據廉政公署的規定,臥底特工沒有經過批準是沒有資格作證的。b很生氣,和C吵了起來,放棄勸A回去鑒定公司的證據。
這時候就反了。原來A連個真心證人都算不上,更別說臥底了。他是大老板。首先,他借助與C的感情假裝證人,卻偷偷拿走了公司裏的錢。他之所以要跑出來,不是因為怕別人殺他,而是想找個替罪羊,制造壹個他死在外面的“事實”。
這樣他在警察眼裏就是壹個死證人,在洗錢公司也不再是威脅,可以用錢和早已準備好的新身份過上新生活。
但是,畢竟要經過嘗試,政治正確。最終,這個A在和女兒玩耍的時候掉進了水裏,心臟病突發而死。雖然沒被抓,但至少惡有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