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網絡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接受投註的;(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