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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拍照並收集它們的時候

當然嚴格來說!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通過攝影或造型藝術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內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壹種,是自然人制作肖像的權利和使用標準形式的權利。法律肖像是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轉化或衍生公民的物質利益。對公民肖像權的法律保護是基於肖像權從多方面反映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法》的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侮辱其肖像。警察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擅自使用受害人肖像,可以先協商。拒不撤銷的,可以依法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但是,(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出現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以司法證據為目的拍照;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他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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