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
(3)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
(4)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5)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包括哪些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