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就在文物保護法的第五十條上面寫著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第壹個是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就是祖上傳下來的寶物或者是別人贈送的寶物可以是自己拿著的,這樣的就不用上交給國家。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壹,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
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壹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壹個對文物***同確認的統壹定義。
擴展資料:
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征,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壹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壹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壹的分類方法。
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壹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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