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訴訟的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和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購房合同、發票、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酒店發票等。
2.物證
指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東西。如:通奸用的避孕套、衛生紙(毛巾)、內褲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相關工具。
3.視聽材料
指以錄音、錄像、磁帶或計算機存儲的信息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配偶和戀人壹起拍攝的照片、視頻、錄音等。
需要註意的是,此類證據的獲取應當合法有效,非法獲取的證據壹般法院不會采信。妳可以把妳的情況告訴律師,聽聽專業人士的意見,再去收集證據。
4.證人的證詞
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如:配偶有什麽違法行為被親戚朋友同事鄰居觀察到。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與法官的談話筆錄。
6.評估結論
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認為有必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記錄
指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所做的記錄。比如配偶被毆打、投毒時,公安人員報案後的勘驗筆錄。
如果要離婚,離婚訴訟的證據將決定訴訟的輸贏。所以要註意訴訟證據的提交技巧,有效的證據對打贏官司起著決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