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勵。
《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壹)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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