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指虎(鐵指環)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管制器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
(原則要求)因生產、生活需要,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可以持有限制持有類管制器具。
第二十三條規定:
(原則要求)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管制器具進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確定的限制區域。
第二十五條規定:
(特殊許可)因公務活動或生產、生活需要,確需攜帶管制器具進入限制區域的,必須事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規定:
(攜帶要求)嚴禁攜帶限制攜帶類管制器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他公***場所和乘坐汽車、火車、輪船、飛機。
擴展資料:
對攜帶管制器具並沒有什麽處罰規定,但是對非法生產、銷售管制器具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擅自生產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的;
(二)未取得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銷售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擅自銷售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的;
(三)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銷售單位向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的;
(四)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生產單位向未取得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銷售許可證的單位銷售限制生產類管制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