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原車;
2.壹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
3、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後,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交回車輛管理所;
5.車管所給車主開具車輛註銷證明,報廢手續辦理完畢。
報廢汽車所需文件:
1,業主單位或個人申請報廢;
2、報廢車輛的單位或個人憑車輛登記卡、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駛證、號牌到市車輛管理所辦理戶籍註銷;
4、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輸管理處辦理養路費、固定資產營運費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