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
1,能拿到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多少: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每月領取的標準因地而異。
3、如何獲得
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壹般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到參保城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後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壹般是失業後次月領取,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農村戶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個人,是壹次性失業救濟金)。由於各地具體手續不同,建議妳咨詢當地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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