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壹級文物個人可以收藏,但是不可以進行買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