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壹詞現指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的遺跡和遺物。《左傳》是最早記錄“文物”壹詞的書籍,《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然而這裏的“文物”代表的是關乎禮樂典章的禮器、祭器,是壹種專指,與現在對文物的定義有壹定差異。直至宋前葉,文物始終沒有統壹的概念,專指和泛指的情況都有。宋代中葉金石學逐漸形成,金石學搜集古代的青銅禮器、石刻石碑等記載古史的古物。隨著金石學的發展,其研究的領域也不斷擴大,除鐘鼎彜器外,兵器、度量衡、銅鏡等也在“金”的範圍之內,“石”也包含了摩崖、造像、經幢、石闕等。上述種種皆被稱為古器物或者古物。到了清代,特別是康乾之際,收藏古物之風愈盛,古物的鑒賞、買賣等行業也逐漸興起。這壹時期的文物被稱作“古董”或是“骨董”,清乾隆年間開始叫做“古玩”。到這壹時期古物的定義基本與現在相同,其中涵蓋了各種歷史遺留下來的物質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