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明知是拒不繳納贓款贓物或者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應以侵占罪非法占有贓款贓物定罪處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失物、埋藏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侵權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自己交給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產,是指自己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自己的故意而本應拿走的財物,如將東西遺忘在櫃臺上、在他人家中玩耍、乘坐出租車將東西遺忘在車上等。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必須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正當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物是違法的,就不可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