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華陽夫婦來京參加古錢幣交流會,並在國保寺文化市場臨時租用了壹個攤位展示自己的藏品,其中包括壹面情色宮鏡。但是那天早上壹擺地攤就麻煩了。壹名身著便裝的中年男子向攤位走去。華陽記得那個人特別喜歡銅鏡,壹邊看壹邊拍照。拍照後,該男子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證,並以“出售的銅鏡經鑒定屬於淫穢物品,出售時被警方當場查獲”為由,將其帶到派出所。
拘留華陽的決定是基於北京市公安局對淫穢物品的審查和鑒定。鑒定書稱,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及《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淫穢色情出版物認定的暫行規定》,認定華陽銷售的銅鏡為淫穢物品。
是文物還是淫穢物品有待鑒定
華陽的代理律師並不否認警方有處罰權,但他對處罰依據提出質疑:相關法律法規中淫穢物品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專門刻畫性行為或公開宣揚色情,而華陽的銅鏡只是由人形構成,並沒有文字具體描述性行為。同時,法律還指出,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律師建議,“鑒定淫穢物品前,先鑒定文物,排除文物後,才能確定是否淫穢。”並向法院申請文物鑒定。法官表示,合議庭之後會回復是否同意做文物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