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推薦 小劉:甄律師,我在學習統計法的過程中經常看到“規章”、“規範性文件”這樣的提法,它們到底有什麽區別,您能幫我解釋壹下嗎? 甄律師:“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壹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壹般規範性文件。壹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壹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裏,規章與壹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壹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 小劉:《<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罰款處罰辦法》、《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就應當屬於與《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地方規章。 甄律師:對。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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