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史書記載,清以前稱珍貴的古物為骨董。清以來,漸變為古董、或古玩。自民國建立,政府出面保護重要的古物和古跡,並有了管理機構,文物壹詞就出現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概念也就逐漸形成。叫古玩的多是鑒賞把玩的古物,叫古董的多是珍奇增值的古物,稱文物的多是指受國家保護管理的古物和古跡。正因為如此,常有這種情況出現,因某件古物存放的地方和物主不同,名稱也就不壹。例如,清代壹張聖旨,明代壹件玉佩,宋代壹方石硯,擺在古玩店(古玩市場)多稱舊貨,存在收藏者手中多稱古玩,而在群眾看來那都是古董,如果存放在文物單位那就叫做文物。
同壹件古物,有的物主的叫法也不固定。如明代壹件寶馬,物主對家人稱是古董,對外人說那是壹件古玩,對手古董的人說那是文物。這種因人而名,多是出於某種用意。
凡是地下出土的文物、重要的石刻和重要的歷史文獻等,都是正兒八經的文物,不能叫做古玩或古董。文物政治性很強,有的人為避嫌,免遭麻煩,不叫文物,而叫古玩或古董。民間收藏的不少古物,如舊銅鏡、舊鎖子、明代銅佛像、康熙鬥彩花卉紋碗等,是地地道道的古玩或古董。如有人硬說明代銅佛像和康熙鬥彩花卉紋碗是文物,也無可非議。不過像這樣的文物,不屬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在民間是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的。
古玩、古董和文物,壹般不難區分,也有的是叫什麽都可以。那些屬於叫什麽都可以的古物,就不應該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有些執法人員或出於曲解文物法規、或是受某種利益的驅動,對私人收藏的不屬“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予以沒收、罰款,甚至拘留,這顯然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