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身份證信息壹般不構成犯罪,但是公安部門會根據情況嚴重性來對其進行罰款或者拘留。
2、以他人身份證信息做違法亂紀的事,情節嚴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擴展資料
案例:身份證丟失遭冒用雲南男子在嘉興“被犯罪”
2014年11月,王某某到廣州參加協警招聘,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面試、體檢後,準備去上班,卻突然接到“不予錄用”的通知。今年1月,用人單位終於告訴王某某,不錄用他是因為其“有前科”,其在浙江嘉興犯了盜竊罪,身份信息被錄入了全國違法人員信息資源庫。
但王某某從沒去過浙江,更別談在嘉興犯罪了。在公安人員的詢問下,王某某想起自己曾經丟過錢包,當時自己的身份證也隨著錢包而丟失。由於現金不多,王某某只補辦了身份證,並沒有報警和掛失。隨後,嘉興市秀洲法院及時啟動了再審糾錯程序,還了王某某清白。
人民網-身份證信息被冒用犯罪,責任誰擔?如何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