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航空運輸國內電子客票的支付和報銷憑證。
購買電子客票的旅客,付款後應向出票單位索取旅行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單票,丟了就不補了;《旅遊行程單》不得隨意塗改,旅客應核對姓名、證件號碼等《旅遊行程單》所列項目;“旅遊行程單”不作為登機憑證,但旅客在更改時必須出示原“旅遊行程單”。
擴展數據:
旅行行程中報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3.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百度百科-航空運輸電子機票旅行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