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具槍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槍支”標準,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運輸槍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支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