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應當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查封是將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就地封存,不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使用和處分,防止轉移被隱匿或者毀損,以待進壹步調查處理的措施。不同的是,查封壹般是當場查封不動產;扣押是在行政機關的控制下將動產轉移給他人處置。扣押物可以由執行機關保存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被執行財產除被查封、扣押、凍結外,人民法院不得處置。對於銀行存款等各種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也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