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人民檢察院派出的部分職權,或者在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查。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由壹名檢察官單獨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壹名檢察官擔任主審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第四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辦案安全。對阻礙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