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3.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註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4.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辦理持槍證流程如下: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去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2、單位和個人為開展遊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3、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申請單位的經辦人將填寫好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遞交給轄區的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即時接收);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後對《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所填各事項及提供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後報地級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