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藏以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為主,收藏品的來源主要是奇石交易市場。對於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交易,《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交易的監督管理。
由於近些年許多重點集中產地亂采濫挖古生物化石的現象十分嚴重,所以重點保護甚至壹級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標本可能通過化石販子在民間流通,甚至通過非法途徑走私出國。針對此種現象,《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及《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中加強了對民間化石收藏的管理。首先,鼓勵個人將手中的化石捐獻給國家規定的各級收藏單位;其次,將民間收藏的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納入古生物化石數據庫;更為重要的是對於古生物化石非法交易和非法出境,國家相關部門將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隨著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和不斷健全,未來民間收藏大體呈現如下趨勢和特點:壹是收藏與保護並行,在大眾收藏者中不斷普及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知識與相關管理規定;二是與大型化石收藏單位的合作與交流不斷增加,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向國有收藏單位的回流數量將得到壹定幅度的提升;三是收藏過程中對古生物化石經濟價值的重視程度將比現在有所淡化,而更偏向於其文化價值、觀賞價值和科研價值;四是化石交易將逐步規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