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肖像權包括公民對自己肖像的所有權、制作肖像的專有權和使用肖像的專有權,以及公民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或損毀、玷汙自己肖像的權利。
擴展數據
根據內地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因為公共利益,可以不經肖像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使用公眾人物肖像;
2.使用參加遊行、集會和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進行宣傳和報道;
3.利用公民肖像進行適當的輿論監督;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舉報已判刑案件而使用罪犯照片的;
5.為了肖像權的利益使用照片;
6、國家機關實施和適用法律以及使用公民肖像的情況;
7.使用公民的肖像作為證據;
8.以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為目的,在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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